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24-06-10浏览次数:8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32号),《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可以和上级党委考察学校领导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校长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执行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职权。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教育全体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的各项改革,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当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还必须是工会会员。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技术。

2.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不谋私利,勇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受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全校教职工总数依据相关规定比例确定。校工会根据各单位的教职工人数、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按比例协商分配名额。

(二)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三)代表的选举一般由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负责主持,以二级学院、处室(部门)等为单位,根据代表的任职条件和分配的名额,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经选区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为代表。

(四)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原则上不占选区代表的分配名额。

(五)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代表经审查确定以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四)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带头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管理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代表应按时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会请假。

(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代表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经二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通过,予以撤换。

(五)代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六)因校内调动出现缺额由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因撤换、处分出现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有教职工6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6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主持大会选举及决定其他重大问题;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为使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落实到实处,保证代表能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各代表团要建立代表活动日制度,每学期一至两次,每次用半天时间,活动内容由代表团自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相关规定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一名,副团长一至二名,团长一般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出席会议。进行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根据需要,组织本部门代表活动;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参加本部门党政有关会议;负责本部门教职工民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联席会议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及学校相关部门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阶段基本程序:

(一)成立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由党政工团领导及有关处室人员组成,组长由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人担任,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二)制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由校工会负责起草,内容包括:会议的指导思想、主要议题、会议议程、日程草案、提案征集、主要文件。组织机构、活动安排、会议经费预算等。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拟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四)确定大会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经筹备组审议,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提案的征集及立案。提案的征集及提案审查立案的办理按照《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六)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会议材料分会务材料和各专项材料。会务材料一般包括:大会主持词、大会议程、大会日程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各代表团组成人员及代表团长名单、开幕词、闭幕词、会议决议等;各专项材料一般有: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其它专门议题材料等。

(七)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八)筹备组向党委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阶段基本程序

在举行正式会议前,必须举行预备会议,由筹备组主持,换届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议程、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议程一般包括: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及管理办法;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对优秀提案及承办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后督促贯彻落实阶段

(一)各代表团负责向其所属部门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调查研究,配合相关部门讨论制定有关条例、办法,做好相关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完成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专门工作委员不应取代有关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有责任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内容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表决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