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教职工婚、丧、病慰问及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0浏览次数:932

为了建立和完善职工保障制度,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规范对教职工婚、丧、病、困的慰问工作,经校工会研究,特制定此规定:

1.教职工初次结婚:

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由校工会代表学校给予300元的礼金。

2.教职工住院、女职工生小孩等慰问:

(1)教职工因病住院,由所在分工会慰问。

(2)中层及以上干部、正高级职称教职工因病住院及教职工突患高危病住院,由校工会会同分工会代表学校慰问。

(3)女职工生小孩,由所在分工会代表学校慰问。

以上各项标准均为 200元/人次。

3.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由校工会代表学校给予500元的慰问金。一般家住武汉市内的教职工,由所在分工会代表学校慰问,中层及以上干部、正高级职称教职工由校工会代表学校慰问。

4.教职工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符合困难补助基本条件的本校在职职工。

(2)补助原则:以缓解职工困难为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职工申请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汉市最低生活标准(含所有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人口以同住人口计算:供养子女计算至大学毕业(非在读学生计算至十八周岁);职工供养的老人,按兄弟姐妹人均承担计算。

第二、职工家里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如火灾、车祸、自然灾害等)。

第三、职工身患重大疾病如癌症或较大手术住院治疗。

第四、职工患严重疾病,病假六个月以上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五、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口计算方式与(1)相同)。

(4)发放办法:

困难补助均为一次性补助,每年发放一次,特殊情况另外。

(5)发放标准:

第一、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含所有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

第二、职工家里重大意外事故(如火灾、车祸、自然灾害等)、身患重大疾病(如癌症)或较大手术住院治疗、职工患严重疾病,病假六个月以上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次性补助1200元。

第三、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1000元,生活一般困难的职工,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500元。

第四、对因疾病或突发事件去世的在职职工,给予其家属一次性补助1200元。

5.困难补助的审定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分工会对职工的困难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经二级单位党政工研究,根据职工的困难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补助的建议及建议补助金额,提交校工会委员会。

(3)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会议对职工提出的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6.公示:

对工会委员会决定的补助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公示三个工作日。

7.下列人员不予补助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2)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