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洪山区户籍人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确认程序
1、本人到户籍所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1月15日前);2、村(社区)审议(2月15日前);3、街乡计生科(办)初审(3月15日前);4、区卫生计生委审核确认(4月5日前);5、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4月10日前)。
(三)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独生子女伤残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交子女死亡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卫生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每年4月15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子女死亡每人每月400元,子女伤残每人每月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