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08浏览次数:693

 

(一)申请鉴定对象

生育过一个子女,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本区户籍人口。

(二)鉴定程序

1、患儿父母于每年3月25日、9月25日之前到患儿母亲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一式二份); 2、村(社区)对患儿及其父母情况初步审核,于每年4月1日、10月1日、之前报街(乡)计生科(办),3、街乡计生科(办)再次审核,病史资料送区妇幼保健所初审后,于每年4月5日、10月5日前报区卫计委;4、区卫计委复审,于每年4月10日、10月10日之前报市卫计委;5、患儿及父母每年4月下旬、10月下旬到市计划生育科技所参加市卫计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检查;6、市卫计委每年5月上旬、11月上旬组织医学鉴定小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根据市计划生育科技所医学检查的情况和以往病史资料提出具体的鉴定结论。

(三)提交材料

1、患儿及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患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

(四)办理机构:市卫计委

(五)办理时限:4个月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