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条例总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25浏览次数:717

第一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教职工群众的重要代表者。

第二条:工会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工会和行政总的目标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工会要维护行政集中统一的领导,协助和支持行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维护教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监督行政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把教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第四条:团结、教育教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育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增强革命事业心,把本职工作和实现四化、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紧密联系起来,努力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支持和配合行政作好:开展“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活动;落实教职工培训计划;评选、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关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考核、提职、升级和奖惩工作;坚持安全生产,搞好劳动保护,参加教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第五条:发挥工会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参加政治学习和有关活动。联系形势、任务和思想实际,对教职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国情、形势、政策教育,革命传统、理想、道德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工人阶级历史使命和主人翁教育。
  教育教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光荣传统,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宣传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抵制不正之风。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细致、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寓教育于工会各项活动之中。
第六条: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关心国家大事和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的管理。工会要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和漠视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作斗争。
  工会和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同级行政有关会议,如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教职工教育、劳动管理,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规章制度、条例和办法等。同时根据需要,由工会选派代表参加学校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代表既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把学校的要求和决定带到群众中去,宣传并带头贯彻执行。
  工会要支持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调处和裁决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争议问题。
  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关心群众生活。教育教职工勤俭持家,合理安排生活。组织好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协助行政做好住房分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教职工困难补助等工作,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好教职工的节假日活动。关心女教职工的特殊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家属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搞好工会财产管理。

第九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我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为常任制,任期年。在大会闭幕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8人。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设女教职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工会委员会对上述机构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小组长组成工会小组一般按部门组成工会主席和工会小组长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

第十二条:工会干部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能反映群众的呼声;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廉洁奉公;能完成本职工作,受群众拥护和信任。
  各级工会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本职工作;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在工作中增长才干,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的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工会积极分子。 

第十三条:工会干部一般利用社会活动和业余时间做工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