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会法》和(鄂教工[2003]1号)《省教育厅与教育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校工会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增进校工会与学校各部门的联系,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学校党、政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制度,是学校行政部门与校工会在重要工作的部署,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或修改直接涉及到教职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等出台前,相互通报,相互协商,相互支持,保证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民主协商机制和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通报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有关教职工利益及教职工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难点、热点等重大问题。校行政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推动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原则上每学年举行1——2次,如遇重大问题,经协商可临时举行。联席会议的议题及召开时间,由学校党、政与校工会协商决定。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校工会委员会召集,由校工会主席主持会议,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校工会委员等出席;联席会议可根据所商议的议题需要,邀请教(职)代会主席团成员、教(职)代会代表团长、教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旁听。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程序:
(一)联席会议事先由党、政、工会协商,确立会议的议题、议程,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
(二)工会委员会负责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文字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三)工会应在会前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以便在联席会议上进行讨论协商。
第六条 联席会议商议的内容和研究解决的有关事项,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校行政以正式文件联合下发学校所辖的学院(部)及各部门,工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和落实,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