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加强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教代会制度,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切实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湖北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省作出应有贡献。
2.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教代会星级评估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代会建制率,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教代会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动我省教代会工作创新发展。到2020年,在各级各类学校建成一批不同层次的星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其中五星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比例达到全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总数的10%。
3.评估原则
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全面系统的原则;坚持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力求定量的原则;坚持可持续性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标、分层授予相结合的原则。
二、评估对象
参加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星级评估的对象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公办幼儿园)的校一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三、评估内容及星级划分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评估标准(附后),对申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评估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教代会的组织领导;二是教代会的职权落实;三是教代会的代表情况;四是教代会的组织规则;五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六是教代会工作创新发展。其中,基层学校特别是有关党政工领导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严重违反《工会法》、《劳动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有下属单位的未建立教代会制度的,均采用一票否决。
评估结果分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按评估标准,设分60—69分为一星级,设分70—79分为二星级,设分80—89分为三星级,设分90—95分为四星级,设分95分以上为五星级。首次申请,原则上不超过四星级。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学校教代会星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全省学校教代会星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学校教代会星级评估工作。组长由省教育厅领导、省教育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省教育工会副主席和省教育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施对评估工作的统筹安排及日常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和高校要成立本级教代会星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实施本地本单位的评估工作。
五、评估方法
评估按照指标分配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有序进行,按照统一程序和适当授权相结合的原则分层展开。
1.省下达年度评估计划
教职工代表大会星级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各地、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情况,每年年初,由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星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申报计划,提出评估工作目标和要求。
2.学校自查申报
学校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提出申请报告。其中,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工会申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向所在地教育工会申报。
3.组织考察
高校申请星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考察工作由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星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申请一星至三星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考察工作由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申请四星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考察工作由市、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申请五星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考察工作由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察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另外通知。
4.授牌与奖励
根据评估结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联合发文通报,并分别授予相应星级奖牌。星级奖牌由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星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材质、样式和标识,授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制作。其中,高校星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联合发文并授予奖牌;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一星至三星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联合发文并授予奖牌,上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备案;四星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联合发文并授予奖牌,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备案;五星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联合发文并授予奖牌。
六、评估管理
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星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抽查。相关单位挂星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对不符合原星级标准的单位,视不同情况降低其星级;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的,予以摘牌。
七、附则
1、本办法由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2、学校对下属单位教代会星级评估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