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正及时解决本校内部发生的教职工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和谐稳定,特制订本解决办法。
一、调解组织及职责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属教代会和工代会下设机构。负责主持调解,依法维护教职工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加强对教职工进行教职工争议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调、防结合,减少教职工争议。
二、调解遵循的原则
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2.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3.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三、教职工申诉调解工作流程
1. 申诉人准备书面的申诉材料。
2. 申请人向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3.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
4.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研究申诉调解方法。
5.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诉调解处理沟通。
6.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向申诉人送达申诉解调处理意见书。
7. 纪检监察审计处监督申诉解调处理决定的执行。
8. 工作资料由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归档。
四、教职工申诉调解工作要求
1.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作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应在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立案的,进入调解程序。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教职工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副本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作书面答复。
4. 教职工争议当事人,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诚信履行。
五、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提出要求其回避:
1. 是当事人一方或是当事人亲属的;
2. 与教职工争议有利害关系者;
3. 与教职工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 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主任(组长)的回避,由该组织成员集体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主任(组长)决定。
六、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在接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七、校内的有关单位应对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的调查取证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八、教职工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九、教职工争议当事人,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诚信履行。